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ㄒ唬┬陆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ǘ┬陆ǔ豢罟娑ê途用褡≌酝獾钠渌裼媒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ㄈ┛⑶、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ㄋ模┬陆ǔ豢罟娑ㄒ酝獾娜嗣穹揽罩氐愠鞘械木用褡≌,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ㄎ澹┤嗣穹揽罩氐愠鞘形7糠伦≌钅,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什么样的建筑工程需设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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